2013年8月24日 星期六

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

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


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


1        
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2        
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(以下簡稱國中小) 編班分組學習,除特
殊教育法、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本準則之規定。
3        
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,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
    班方式。
二、分組學習: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、興趣、性向、能力等特性差異,
    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,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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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法定為同質分組

 同質分組(組內變異最小化)或異質分組(組內變異最大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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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       
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。
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。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
者,不在此限。
5        
直轄市、縣 () 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(以下簡稱編班
推動委員會) ,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。
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教
育局局長兼任;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、國中小校長、地方教師會代表、
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,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、學生家長會代表
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。
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 ()
長或督學擔任。
6        
國中小學生之編班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
各校自行辦理,其編班方式如下:
一、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型排列,或採公開
    抽籤方式,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,分配就讀班級;編班後補報到
    之新生或轉學生,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。
二、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,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,分配
    就讀班級;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,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
    方式分配就讀班級。
三、國小二年級、四年級、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、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
    編班,或國小三年級、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,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
    順序以型排列,或採公開抽籤方式,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,
    分配就讀班級;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,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
    分配就讀班級。
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,各校應事先公
告,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並應派員
到校督導。
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,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(含就讀班級及
姓名)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,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
導師(級任教師),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(無教師會者,由年級
教師代表)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。
7        
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,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,學期內班級學生
有異動者,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。
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、電腦亂數表、導師抽籤
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,妥為保存至少三年,以備查考。
8        
國中小之分組學習,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。但國中二年級、三年級得就下
列領域,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,依學生學習特性,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
習:
一、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、數學領域,分別實施分組學習。
二、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、數學、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,分別實施分組學
    習。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。
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,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 (無教師會者
,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) 、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
,報直轄市、縣 () 政府備查。
9        
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,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,不同年級、班級之學生得
自由參加,以發展多元能力,深化學習成果。
10              
直轄市、縣 () 政府及學校,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、家長、學生
溝通,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,以確保學生
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。
11              
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,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,並於
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。
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,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,建請直轄市、
() 政府辦理獎懲。
12              
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、校長成績考核
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,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,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
依法令規定議處。
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,直轄市、縣 () 政府應立即依私立學校
法及相關規定處理。
13              
直轄市、縣 () 政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,得另訂定補充規定,並報
教育部備查。
14              
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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